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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房未分類投放垃圾且不改正最高罰200元

        文章出自: 責任編輯: 作者:未知 訪問量:0 發表時間:2020-08-23 10:42:00

        垃圾房個人未分類投放垃圾且不改正最高罰200元

        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立法,濟南有了新動向。2020年8月24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市政府提交的《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并將修訂草案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對該法規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這一條例草案中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若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將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垃圾處理問題是現代城市面臨的重大環境問題之一。2013年以來,隨著濟南市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持續深入開展,生活垃圾產生量也在持續走高,從2013年的164萬噸增長至2019年的274萬噸,累計增長67%,年均增長超過11%,生活垃圾末端處理壓力巨大。

        據悉,濟南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要存在著居民分類投放認識不足、分類收集設施不夠完善、收運作業不規范、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市場管理不夠規范、分類處置設施建設不平衡不充分,廚余垃圾生化處置能力不足、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尚未確立等問題,急需立法予以推行和解決。

        如何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的數量?上述條例草案中擬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帶頭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住宿、旅游、餐飲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飲經營者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在備受關注的生活垃圾分類方面,上述條例草案中擬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總體方案,向社會公布后實施。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要求,結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技術規范,編制分類操作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組織轄區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制定適合本行政區的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垃圾分類房

        按照上述條例草案,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飲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產品貿易市場和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上述條例草案擬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符合以下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廚余垃圾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收集點或者預約回收。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拋撒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尤其引人關注的是,上述條例草案中還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初次違反分類投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可以通過參加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擔任垃圾分類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應的行政處罰。

        據悉,上述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9月7日。公眾可直接登錄濟南市人大門戶網站(http://www.jnrd.gov.cn)提出意見,也可通過電子郵件、信件、撥打12345熱線的方式提出。電子郵件發送至cwhfzgzs@jn.shandong.cn;信件寄送至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濟南市歷下區龍鼎大道1號龍奧大廈,郵編:250099)。

        《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如下:

        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生活垃圾減量,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減量與分類管理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涉及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工作,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物業服務區域、建筑施工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農村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納入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統籌協調推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

        市園林和林業綠化、教育、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服務、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九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群眾組織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一條本市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

        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規、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鼓勵和支持利用信息化、大數據等技術構建全市垃圾分類信息平臺。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納入循環經濟相關政策。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回收網點,指導和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固定站點回收、定時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方式開展回收業務。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在統籌協調推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中,合理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模式,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的指導工作。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和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進行回收。

        第十七條郵政、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帶頭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十九條住宿、旅游、餐飲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第二十條本市鼓勵、倡導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超市等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鼓勵餐飲經營者、供餐單位食堂等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處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配置標準,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園林綠化作業、施工,林木砍伐、更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總體方案,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要求,結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技術規范,編制分類操作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組織轄區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制定適合本行政區的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

        (二)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飲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產品貿易市場和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收集點或者預約回收。

        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拋撒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車站、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廣場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管理單位或者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可以由業主、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以及標準,納入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辦公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域生活垃圾投放點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它公共區域可以成組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生產和經營場所根據生活垃圾產生情況,設置相應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引導,督促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標準的行為予以指導;

        (三)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和投放要求,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分別交付相關單位分類運輸、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有權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確定的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的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收集、運輸車輛有明顯、統一規范的垃圾分類標識;

        (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按時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

        (四)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不得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臨時性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收運作業時間,避免噪聲擾民、避開城市交通擁堵,依照行業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收運作業。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有害垃圾應當交由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二)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進行再生處置,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三)廚余垃圾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資源化利用或者按規定就近就地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定期報送市、區縣城市管理和相關部門;

        (三)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運行狀況良好;

        (四)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市相關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生活垃圾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轄區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對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應當定期進行水、大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實行就地處置的,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以及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相關技術標準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可以要求該區域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投放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可以報告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可以報告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單位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拋撒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處置。

        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應急、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城市管理和相關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區縣城市管理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納入規劃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四十條本市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公共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的用地與建設。

        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要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四十二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四十五條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志愿者、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指導工作,規范居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市、區縣城市管理及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的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七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

        市商務部門應當將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相關內容與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共享。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和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再生資源、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可以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四十九條建立健全以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倡導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初次違反分類投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可以通過參加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擔任垃圾分類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的;

        (三)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未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的;

        (四)未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和投放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配備相應收集設備、運輸作業車輛,并設置明顯分類標識的;

        (二)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

        (三)收集、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未密閉、完好、整潔的;

        (四)未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的;

        (五)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臨時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

        (六)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

        (七)未建立管理臺賬或未定期向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單位分類收集后暫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廚余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單位倒賣、轉讓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

        (二)混合處置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

        (三)未建立管理臺賬并記錄相關情況,未按要求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的。

        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或者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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