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自: 責任編輯: 作者:垃圾房 訪問量:11 發表時間:2021-03-08 10:45:16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明確了適用范圍為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同時確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
《辦法》還明確了
相關責任及處罰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告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二)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清洗、更換或者增加;
(三)在責任區內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告,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指定集中收集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違反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或服務點;(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三)廚余垃圾瀝水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場所。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指定場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違反本辦法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給予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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