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自: 責任編輯: 作者:垃圾房 訪問量:17 發表時間:2020-12-31 18:32:13
條例的基本結構及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四十一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
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在生活、生產中減少垃圾的產生,如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過度包裝;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倡導文明用餐,適量點餐;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簡裝進城等。
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瀝水后投放。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單獨投放在指定的回收點或者預約上門收運。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的功能,逐步減少收集容器的分散放置。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回收,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等處理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進行資源化利用。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采用衛生填埋或者焚燒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于違反本管理條例的......
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個人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規定: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瀝水后投放。
(三)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單獨投放在指定的回收點或者預約上門收運。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時收集的,或者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已經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按照標準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處理場所,不得將已經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隨意傾倒。(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收運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建立收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或者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造成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處理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以及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2)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3)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5)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6)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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